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27291972********,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山东**钢铁厂宿舍,**系山东**钢铁有限公司高炉车间主控室值班工长,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8时30分许,山东**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车间2号炉车间维修工马某某和车间煤防班煤防员李某某到炉顶平台例行检查时,发现下料罐煤气管道均压阀液压管渗油,需要更换油管密封圈,遂向时任值班工长的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汇报该情况。牛某某接到汇报后,在未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未制定安全措施、未根据公司规定向上级汇报的情况下,安排不具备煤气作业资格的马某某进行涉煤气维修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因煤气外溢,导致马某某、李某某煤气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牛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相关责任人表示谅解。另外,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申请书,称牛某某系公司业务骨干,培养一名业务精通的骨干实属不易,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势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申请我院做不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规定,为了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减少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极大限度的体现检察服务职能,可以对牛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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