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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0******,汉族,农民,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20年4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在禹州市大禹像转盘东南角,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口角,二人引起争执撕扯。争执撕扯停止后薛某某倒地死亡。经鉴定:薛某某符合生前与他人争执撕扯、情绪改变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是犯罪。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02年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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