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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社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06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06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8年0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于2018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8年12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8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于2019年01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02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初,新蔡县古吕镇街道办事处永宁社区老宋桥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未经村委同意,对负责拆迁补偿的施工方项目部经理黄某某谎称其所占的集体土地(东西宽15米,南北长19.5米)为自己的宅基地,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将所占的土地以51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后黄某某支付给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现金人民币11万元、面积131.664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和车库一间。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牛某某诈骗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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