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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8日至8月6日、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在房山区拱辰街道等地,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未到案)通过牛某某向事主贯某某借款100万(约定贯某某出60万,牛某某出40万抵消之前欠贯某某的投资款),为期半年,到期不能归还本金将袁某某位于房山区**镇**街**号院**栋*单元**号房屋以130万元价格过户给贯某某,并签订相关借款、抵押、购房协议。2016年1月约定期后,袁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本金,称同意过户约定房屋,但要等2018年8月房屋满5年后才可过户。2018年8月,袁某某私自将上述房屋以200万的价格卖给侯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8年12月17日,袁某某在上述房屋已经卖出的情况下,又委托牛某某向贯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北京**公证处对此公证。2019年1月7日,牛某某与贯某某在长阳镇CSD办理上述房屋过户业务时,发现该房屋早已转让,且袁某某给牛某某的房产证为假证。事后不久,袁某某逃匿。经查,牛某某收到贯某某58.8万元转账后,多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因涉案人员袁某某未到案,无法证实牛某某与袁某某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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