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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住海南省三亚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0时20分许,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南新派出所接到事主蒲某某报案称: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其在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特色夜市门口处发现一辆电动车被盗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事主蒲某某被盗的是一辆小牛牌,型号:TDR032,颜色:白色,男式二轮踏板电动车,车架号:199221808056951, 电机号:RBNFFCJ18C220481,价值7600元人民币,于2019年1月3日购买。民警经过调查后,根据电动车的行车轨迹,于2019年10月27日1时30分许,在海南省三亚市******房将涉嫌盗窃电动车的牛某某抓获。经讯问,牛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动车进行估价,结论为644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以及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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