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05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关**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系本市**山**寺工地的电工,2020年4月底至8月,先后六次趁人不备,至该工地电工仓库窃取5个高压橡胶自粘带、3个碧强生料带、2个卷尺、1个合金开孔器、14个开关盒、10个五孔插座、8个单开开关、2套双开开关、1套三开开关、8个S10高压橡胶自粘带、3个微电脑时控开关、5个接线排、7个空气开关、3个漏电断路器、1个水龙头、2个水管阀门、2个水管阀门、3个180度水管接头、7个90度水管接头、4个球丝内阀、3个三通、2个子母头、1个不锈钢角阀、1个变电箱、1捆灯带、10个大照明灯、7个小照明灯、10个吸顶灯、12捆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余元。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所窃赃物均已被追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已取得了该工地项目部的谅解。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窃赃物已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