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及梁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梁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的钱款可能是赃款的情况下,仍帮助梁某乙进行转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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