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坐车回家,经过孝义市天福广场小区东口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新乐社区工作人员霍某某,让其出示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出入证并进行登记。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以未拿出入证为由,拒不配合霍某某的工作,并对霍某某辱骂、推搡,不仅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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