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321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县**镇**村人,农民,家本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3时04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醉酒(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5mg/100ml)驾驶晋L****0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某某城内***街铁路桥下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韩清俊、樊颖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 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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