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医院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8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灰色“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乙醇) 含量为: 113.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95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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