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4时52分许,牛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通过涞源县京昆线249公里浮图峪路段时,被在此执行测酒任务的涞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牛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样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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