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大街**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微波站地道桥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11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24.9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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