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分局**派出所,住山西省晋城市**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23时50分许,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定阳路(中央大道)定阳路龙湖街交叉口至晋中师院500米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从送检的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5.16mg/100ml。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检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财产损失未达10000元,案发时让周围群众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同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且为太原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太原***大学**系出具证明该生成绩优秀,表现良好,2020年7月即将毕业,建议对牛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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