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航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3时1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豫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S102与**村东约3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67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真诚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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