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79********,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工业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虾子镇西大街由虾子镇人民政府往虾子镇中心花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街0公里加800米(小地名:虾子镇中心花园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将牛某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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