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车辆行驶至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新世界门口时被开展夜查行动的榆中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往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9.04mk/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因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系初犯、偶犯,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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