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大街***家属院楼*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10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牛**酒后驾驶陕EN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临渭区城区西三路都市风情沿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牛**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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