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2031988********,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房。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时,牛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西滘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牛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1。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牛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牛某甲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