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2031988********,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时,牛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西滘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牛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1。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牛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牛某甲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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