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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芜湖市**局无为分局事业单位人员**镇**村党总支党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小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34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皖B*****9号新能源小型轿车沿无为市**镇**南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镇**小区门口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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