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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局工作人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街**号**栋**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泉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牛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4mg/100ml,系危险驾驶。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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