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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乙醇含量低于100mg/100ml,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参加交通志愿者服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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