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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街**家园**号楼**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2月23日牛某某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抓获。因其正处于怀孕期间,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2019年2月23日牛某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3日牛某某被解除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对牛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刘承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张某某利用微信,QQ等网络媒介买卖公民信息从中渔利,张某某根据下线要求,将下线提供的Excel表格发给具有查询公民名下手机号码权限的移动网点工作人员即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牛某某利用移动查询系统查询公民名下移动号码,查询出来之后再以Excel表格的形式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按查询出来一条移动号码5毛钱价格付给牛某某报酬。现查明,牛某某通过查询公民名下移动号码非法获利1068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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