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代替考试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吴某某**眼镜店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镇**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张某某(另处)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称可以代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王某某等五人先后找到张某某办理该证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收取该五人身份证和照片后,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该五人报名参加201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联系赵某某(另处)代为寻找替考人员,承诺给予每名替考人员人民币300元作为报酬。后赵某某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找到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代替王某某参加考试。

2019年10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持王某某的身份证与准考证,至本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参加201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以他人身份考完“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对其代替他人参加201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以他人身份考完“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事实供认不讳。

2.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王某某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报名参加201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联系赵某某寻找替考人员,承诺给予每名替考人员人民币300元作为报酬。

3.同案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应张某某所托代为寻找替考人员参加201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后其以人民币180元每人的价格找到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等人参加考试。

4.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广告说可以办各种证书遂邮寄了身份证和照片。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函,证实2016年度及今后每年举行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获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6. 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浙大紫金港校区座次表,证实:杭州市人事考试院委托石某某全权处理2019年10月全国执业药师考试浙大紫金港考点的替考案件事宜,考场座次表包含了王某某等人名字。

7.发立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

8.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身份情况,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犯罪情况。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一、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系初犯、偶犯;三、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