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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81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朝虎,13406201510733643,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

本案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日,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9时49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4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濉溪县四铺镇阳光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卜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遂发生碰撞,造成卜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集体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牛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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