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山东省**。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浙DX7****号轻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陶朱街道****出发驶往***方向。13时41分许,途经诸暨市***地方时,因驶入隧道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同向前方路边行走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