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乡**街)。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9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鲁******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开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开源路北段处时,货车撞到前方同向步行至此的行人彭某某,致被害人彭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彭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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