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人,住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沪******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毛集区**村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路口左转弯时,于由西向东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经毛集交警队责任认定,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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