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2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 ,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许昌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巴黎都市杜伊勒宫5幢2单元地下车库,用“手推”的方式将一辆路虎车右侧反光镜损坏,价值693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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