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前后,某某水库对外公开招标承包沙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采砂影响渔业生产为由,安排渔业队燕某某等人逐个沙场通知协商赔偿,后燕某某从渔业队辞职。
本院认为,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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