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01时21分,被不起诉人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号车行至甘肃省泾川县高平镇三十里铺村北李社高太公路5km+500m处时,被交警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6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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