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闫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路口时,被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燕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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