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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7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作单位:个体,职务:无。住址: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村**区**号(户籍所在地:同上),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0时0分许,被告人燕某某饮酒后驾驶蒙B3****小型面包车沿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原区黄河大街与花园路交叉口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燕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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