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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包庇案)_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现住鸡冠区**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因涉嫌包庇于2018年11月3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审查对其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同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骗取贷款,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包庇,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包庇,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月7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月9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月1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经营、骗取贷款等罪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通缉,为逃避法律制裁,积极活动,多次与燕某某、沙某某等人密谋让沙某某为其顶罪之事,并让其好友燕某某向沙某某垫付50万元作为沙某某为其顶罪的补偿预付款,王某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燕某某到案后对参与王某某让沙某某顶罪一事拒不交代,燕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做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试图使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燕某某在本案中虽涉嫌包庇王某某,但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讯问时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未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工作秩序,且燕某某经营鸡东县**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固定工人31名,公司信誉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帮扶鸡东县**镇**村三户贫困村民,承担了社会责任。

本院认为,燕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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