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驾驶一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湘******)搭乘张某某,从沅陵县**镇往**乡**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15分行驶至**乡**村**组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坠落公路外侧下方山坎中,造成车辆受损、燕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沅陵县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张某某家属对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在交警到达现场后,燕某某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同时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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