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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四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大学文化,湖北省天门市**银行**支行运营主管,户籍所在地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路**号,现住址:天门市**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0月21日被德宏州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德宏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为熊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银行转账、账户支持等帮助,在没有原辅料(白砂糖)和生产能力的情况下,销售全糖粉、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给关联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4张,税额1595599.24元,直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95599.24元。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为熊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银行转账、账户支持等帮助,以芒市**糖业有限公司向湖北**糖业有限公司购糖的名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65张,税额954853.02元;以芒市**糖业有限公司销售白砂糖给瑞丽市**食品有限公司名义,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91554.48元,直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4640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宏州公安局认定的有关熊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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