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与韩某甲的朋友韩某乙因挪车一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韩某乙将熊某甲推倒在地,熊某甲遂殴打韩某乙,韩某甲见状便上前帮忙,熊某甲遂持棍与韩某甲发生打斗,打斗中二人均受伤。其中熊某甲左手第三掌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韩某甲头面部条状瘢痕累计长12.3厘米,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熊某甲主动归案,后与韩某甲达成调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熊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