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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8********汉族大学本科黔西南州**局工作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住**街道**街**号,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酒后驾贵ES****5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桔丰路往兴义大道方向行驶,5时42分,行至兴义市兴义大道50米处时,被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熊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熊某甲系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甲不起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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