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路**园**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5日,陈某某纠集斛某某、李某某、肖某、韩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管某某讨要债务而致其受伤住院治疗。而后在管某某治疗和出院回家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跟着肖某参与了陈某某安排的对其看管,累计达四、五天左右,并获取了一定的报酬。
2020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路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峡江县峡江火车站将熊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属初犯、偶犯,案发时又系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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