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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11号

拟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6日我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拟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拟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拟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5月开始多次向黎某某(另处理)购进汽油共计16万元,并驾驶改装的五菱小型汽车(车牌号桂C****6),到阳朔县等地进行贩卖。同年7月2日,公安人员在阳朔县查扣上述车辆,扣押汽油285升。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6.82元/升的285升92号汽油总价为19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同案犯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拟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拟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拟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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