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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1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1********,苗族,小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枪支有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枪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熊某某持有的具体枪支、持有时间、持有方式、存放地点。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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