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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70********,苗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望某某人,户籍地贵州省望某某********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07月2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1时许,望某某乐旺镇猫寨村脱贫攻坚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帮助熊某某家拆除旧房时,在熊某某家卧室的床下发现熊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1支。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进行击发。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2.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3.未造成危害后果;4.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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