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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8********,汉族,专科文化,仙桃市**局工作人员、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投资控股 “仙桃市投资**有限公司”、“仙桃市**信用担保公司”、“仙桃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1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日、5月29日二次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因仙桃市**局干部叶某某之妻陈某某的湖北**园林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欠肖某某控制的仙桃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借款到期未归还,肖某某遂安排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和张某甲、宋某某、张某乙、胡某乙等人多次到叶某某位于仙桃市**局**园直属分局的办公室,采取滋扰等方式讨债。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3月间,因仙桃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欠仙桃市**信用担保公司2000余万元未还,肖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多次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的办公室找金讨债。后金某某用**机械公司持有的湖北**停车设备有限公司80%股份抵偿了欠融资平台本息合计2411万元的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等人以滋扰的方式到叶某某办公室讨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叶某某曾在*甲公司、**办公室被拘禁由何人所实施不清,熊某某是否参与拘禁叶某某的证据不足;认定熊某某参与在仙桃市**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堵门的证据不足;认定金某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将湖北**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湖北**公司的证据不足。因此,认定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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