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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82000********,汉族,大学本科在读,**大学学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住桂林市七星区**路**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将本案移送荥经县公安局办理。2020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校学生)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发布防护口罩售卖信息,经双方商议,陈某某以每个防护口罩3.4元的价格与熊某某达成购买意向。因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价格上涨,熊某某在无法组织货源情形下,向陈某某隐瞒真相,于2020年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取陈某某2.04万元口罩购货款,并隐匿消息逃避对方联系。

2020年3月11日,熊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通过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4万元,获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获陈某某谅解,系在校学生,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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