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2015年10月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违规将其社保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并开始领取退休金,截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共领取退休金人民币12729.08元。2020年6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电话通知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已将12729.08元退还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指定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贵阳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劳动合同、扣押决定书、交通银行电子回单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规领取退休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自首。鉴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已积极退赃,同时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