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2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邱鹏)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欧某某在“以雀会友”的微信群里添加到一微信号为Qqkkaal****kkaal1700(微信名为“花言鸟语”)的男子熊某某,熊某某以卖画眉鸟的方式,收到受害者欧某某的钱后,不发鸟,欧某某被熊某某骗了3000元。2020年8月3日,贵州的陈某某在微信名画眉交友群添加了熊****名画眉交友群添加了微信,以同样的方式陈某某被骗了1200元钱。2020年8月16日,贵州毕节一个男子杨某某也是添加了熊某某微信,以同样的方式被骗了1500元钱。上述涉案金额为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供述、受害人欧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熊辉煌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熊辉煌认罪认罚,家属已将犯罪所得返还受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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