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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廊坊市**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起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购买回迁房为由,收取被害人王某某所交定金20万元人民币,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未帮被害人王某某购得回迁房,也未将定金20万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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