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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家具有限公司西固店出纳,住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决定,于2015年10月16日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分别于2016年11月22日、2018年7月3日、2020年5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秦春城,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1日补查重报;2017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在任兰州**家居有限公司西固店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占商户交纳的各种费用。经甘肃泰华会计事务所审计:兰州万佳家具有限公司西固店资金账实差异合计254423.21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认定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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