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247,汉族,中专文化,服务业人员,贵州省纳雍县人,现住四川省泸县**镇军**村**社**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利用其在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牛排”餐厅任收营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操作收银系统进行打折、退菜、反结账等操作方式将餐厅营业款占为已有。经司法会计鉴定,因熊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占餐厅营业收入人民币218566.95元。
另查明,案发后,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侵占罪属于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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