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铁检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90********,汉族,高中,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段**,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湖南省吉首市**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金某某、匡某某、熊某某等人根据**段工作安排,前往**火车站站区,使用轨道车、吊轨机等设备收集转运废钢轨以便调拨给回收废钢轨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乙。2019年8月17日至8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明知孟某某等人与收购废钢轨的李某乙内外勾结,盗卖单位轨道车上的废钢轨,身为**司机对轨道车上的物品有看管、防盗职责,却没有履行职责义务,在盗卖废钢轨过程中操作轨道车,或在现场看望,在没有民工时,帮助吊车挂钩取钩,参与九次盗卖废钢轨,参与盗卖废钢轨共计价值147032元人民币,分得赃款37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为从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段废旧材料管理办法(修订)》《废钢轨处置质量计重证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车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赔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案款物公安机关已发还**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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