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苗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租住在永康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从外面回到租住处时,见其朋友顾某某的大众轿车云CE****停在附近,车窗开着,就趁被害人顾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车内中控台上价格为4371元的一只小米10Pro手机盗走。现该手机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监控视频、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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